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