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和所在地方金融组织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