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区文物、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