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有损毁危险的遗址本体实施抢救和修复,防止损毁的发生和扩大,保持文物遗存的延续性。

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抢救性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