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组织遗址环境整治,规划建设遗址保护范围以外的安置地点;有计划地依法组织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单位和居民搬迁;对经鉴定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的应当依法优先搬迁;对危害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经鉴定对遗址造成危害的既有树木依法进行移植。
因组织搬迁、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移植树木等给相关单位和居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