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上京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对遗址构成危害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