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遗址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报批程序。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