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的,由爱卫办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