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爱卫办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