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统一部署,组织、安排、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防控措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