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个人应当养成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进入公共场所时佩戴口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场所吐痰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放入垃圾箱内,不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三)正确规范洗手、室内经常通风,适量运动,规律作息;

(四)合理膳食,减油、减盐、减糖,不滥食野生动物;

(五)居家或者外出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推行分餐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