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