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厕所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农村卫生厕所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合理选择地点和处理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衔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民生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