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发生污水冒溢、管道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情况时,维护责任主体未立即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