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二)向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烟等废弃物;(三)建设占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其他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