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向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烟等废弃物;

(三)建设占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其他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