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