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责任,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承担。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