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排放口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闸门等设施。

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转站、施工场地、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建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