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除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除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