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引航机构应当及时派遣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引航员应当根据引航机构的指派,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安全谨慎地执行船舶引航任务。被引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登离装置,并保障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在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