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警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整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