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一)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