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向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另行处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