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可以以合同约定由科技人员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依法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