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下列事项,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二)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以及示范应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创新产品目录,推进创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