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技经费和科技金融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现有政策性担保资金的作用,扶持担保机构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纳入财政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