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督促,并将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以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