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