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