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