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登记,养犬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重点管理区以外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