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二)放任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离开护卫场所或者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三)虐待、遗弃犬只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