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联系实际,并掌握好时间,对于超出审议议题范围和发言时限的,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及时提醒。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列席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