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