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后,必要时,可以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或者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必要说明。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收到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
审议意见办理机关在二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