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