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无线电台(站)和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基站、台(站)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