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