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

(五)依法暂扣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