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暂扣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