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一般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核心区红色历史文化景观、建筑风貌相协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与上述要求不协调的现存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整改。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各种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制定调整、整治、退出、搬迁、拆除等计划措施,并依法逐步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