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作业时间、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规定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施工现场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取密闭式防尘措施;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各类临时设施及时清理;

(十)毗邻的市政设施保护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其他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