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违反前款任意一项,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