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