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