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