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