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五条有效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应当保持村、社区在划分选区时的完整性。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