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定期抽查,对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员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