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定期抽查,对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员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