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参观游览区基础设施不得对长城本体、长城文化景观及其周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减少设置固定和永久游览设施,提倡使用易于安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活动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